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研究生“分类选拔、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支撑教育强国建设、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专门人才选拔培养的重要渠道。为做好我校2027年接收推免生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积极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选拔,着力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管理,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院统一审核学院接收办法,统一公开招生录取信息,统一监督检查学院执行情况,统一审核拟录取名单,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办法、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章 接收专业及计划
第四条 具体接收专业以教育部“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公布为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接收推免硕士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各博士招生一级学科接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0%。当年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各全日制学科专业均应留出招生计划用于考试招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重点投向需要长周期培养的学科专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不存在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2.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2027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本科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和教育部备案的,申请无效。
3. 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 学习成绩优秀,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的能力和基础,以及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潜质。
5.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6. 符合学校各招生学院在复试录取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推免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填报“南通大学”专业志愿。每位申请人可同时填报多个志愿,但最终只能确认一个待录取通知。
第八条 各招生学院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向推免生发出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醒。推免生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回复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或录取资格。
第九条 推免生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待录取通知后,不得撤销。每位推免生只能确认一个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
第五章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条 学术兴趣浓厚、科研能力突出的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相关学科申请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
第十一条 申请直博生的推免生,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完成网上报名。
第十二条 直博生网上报名时,“考试方式”选择“本科直博”;因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网报时选择“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无需填写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 直博生学制为5年,入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要求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六章 复试与录取
第十四条 各招生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接收推免生复试录取办法,明确接收专业、计划、申请条件、材料审核、综合考核、成绩计算、录取程序、信息公开、争议受理等要求,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向学院党委汇报后,在综合考核前于学院网站公布。各学院可根据推免生报考情况分批组织复试。
第十五条 各招生学院应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开展招生宣传和接收报名,严禁提前组织报名,严禁将“夏令营”等招生宣传活动与招生选拔挂钩。
第十六条 复试是考查推免生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学校原则上采用现场复试方式。综合考核包括材料审核、面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学院还可根据学科专业人才选拔需要增加笔试、实验考核、实践能力考核等环节,全面考核推免生的专业素养、研究能力、科研志趣、创新潜质、外语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各招生学院应制定本学院材料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标准、流程、审核人员选聘办法及职责、争议受理等事项。原则上按学院或学科专业成立材料审核专家组,每组不少于3人。专家应按照材料审核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客观独立评价;材料审核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格,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对推免生在遴选推荐阶段提交的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竞赛奖项等,应当复核并视情在后续考核中进一步考查。
第十八条 面试是综合考核的必要环节。原则上按学院或学科专业成立面试专家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应采取随机确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面试专家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面试试题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专家应根据评分要求现场独立评分;面试全程录音录像,对考生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评分记录和作答记录由研究生院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遵纪守法、思想表现、科学精神、诚实守信、学术道德、专业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考核结果作为录取的首要依据,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推免生参加复试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
2. 本科期间成绩单,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3. 大学英语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材料的复印件。
4. 诚信承诺书(考生本人亲笔签署)。
5. 其他证明本人学习研究能力、学术潜能和水平的材料。
6. 直博生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南通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两封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第二十一条 复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学院应科学合理确定综合考核各环节权重和成绩汇总办法,并在接收办法中提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复试成绩提出各学科专业拟接收推免生名单,经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并在本学院网上公示3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并在学校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公示内容;确需变动的,应另行公示7日并说明变动情况。未经公示的推免生不得录取,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学制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
1. 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学年;博士研究生13500元/生/学年。
2. 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励标准为9000元/生,其他学年根据学业情况评定,比例分别可达20%、50%、30%;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其他学年根据学业情况评定,比例分别可达20%、60%、20%。
3. 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下达计划评定,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
4. 社会奖助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研究生“三助”岗位等,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学校录取的优秀推免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优先自主选择导师。
2. 优先推荐硕博连读。
3. 优先推荐参与国际交流。
4. 各招生学院针对优秀推免生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具体可关注各招生学院网站。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各招生学院应加强信息公开,在指定网站开辟专栏,提前公布招生录取工作办法、学院接收办法、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等信息,公示拟录取名单;及时公开咨询及申诉受理部门、受理时间、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对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各招生学院应对考生申请材料及材料审核、综合考核各阶段答卷、评分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归档保存。纸质材料须电子扫描保存,其中纸质材料至少保存1年,电子扫描件至少保存5年,录音录像电子材料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各招生学院应加强工作人员和专家的选聘、培训与管理,选聘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承担材料审核、命题、面试等工作,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师生科研诚信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学校和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推免招生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应主动报备并全程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应主动报备。申请人也应按要求主动报备相关关系。未按规定报备并影响工作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推免过程中如有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将相关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记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存在违规修改学业成绩、出具虚假学业成绩证明、出具虚假推荐信或推荐内容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未达到推荐高校提出的本科应届毕业学年学业成绩等要求,或拟录取后至本科毕业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推免生,推荐高校取消其推免资格并通报学校,由学校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本科毕业后至研究生入学前出现上述情形的,学校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占学校2027年各招生学院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总名额。
第三十五条 推免生须在各招生学院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接收并确认待录取通知,否则视同放弃。每位推免生只能确认一个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接受待录取通知时应慎重、诚实守信,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第三十六条 已被接收为推免生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不得再申请出国留学、参加就业派遣等。
第三十七条 推免生入学后适用学校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享受研究生待遇,履行研究生相关义务。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